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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兰州水污染看土壤污染治理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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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形成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兰化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的前身)一渣油罐在1987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二是原兰化公司一出口总管道曾于2002年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由此可以发现,此次自来水苯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应该是27年前和12年前中石油的渣油罐泄漏,泄漏的污染物不是直接排向水体,而是渗透到地下,从而污染了土壤。也就是说,这次水污染是土壤污染导致的地下水污染事件。

相对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特征,所以在这此污染事件中,27年前的泄漏才会在今天发作,因为污染物由土壤层向地下水渗透有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如果认识到这次水污染事件是由土壤污染造成的,那么现在所有的污染处理都只是完成了临时的应急处理。暂时的水质恢复并不能终结污染,因为污染源是被污染的土壤,如果没有清洁修复,污染就依然存在。在雨水的渗透作用下,土壤中的污染物会继续向下渗透,将来必然会有新的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层。只要土壤污染没有清除,这种可能性就持续存在。所以,当务之急是在二次事故发生前,及时清理土壤污染。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相关法律缺失,仅仅依靠法律诉讼无法很好地处理土壤污染带来的生态环境和健康财产等损害。

首先,《侵权责任法》只针对已经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对可能将要发生的损害,没有规定预防的责任。

其次,目前的法律把受污染侵害的人排除在直接利害关系人之外,所以,受水质污染侵害的人没有权利直接起诉造成土壤污染的主体,而只能依据合同法起诉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再根据其损失起诉导致土壤污染的主体。如果要在二次事故发生前修复污染土地,尤其是在诉讼主体模糊和复杂的情况下,就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法律程序。另外,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并不是直接和立即显现的,更增大了审判的难度。

第三,繁复的环境损害赔偿起诉由于法律不健全,诉讼主体是居民,赔偿主要是针对居民的,所以至关重要的土壤清理成本,就无法通过法律判决获得。《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次污染事件中,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的标准是什么?是目前水质暂时达标,还是彻底清除污染源?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人认为,这次污染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水厂选址不当,那么,似乎只要迁移水厂,就可以根治污染。毫无疑问,威立雅公司在此事件中有严重过失和责任,但必须看到,这次水污染事件是土壤污染后果显现的一个信号,因为土壤污染导致的是地下水层污染,而地下水层是互相渗透的,只要土壤污染源存在,这一地区的地下水污染就会随着地下水层中水流的迁移,流到别的区域。因此,即使迁移水厂,如果不根治污染源,污染事件就很有可能再次发生。

只要经历过工业化的国家,都会经历一个棕地污染的高发期,大约在工业化高峰期之后的二三十年期间显现。因为化工等高危行业容易出现危险物品的跑冒滴漏,而且在最初发展工业时,对工业废渣直接填埋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大部分工业废渣都是采取直接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而这些有毒废弃物在土壤层不能自我净化和降解,反而具有累积性,并通过土壤渗透到地下水中。另外,这些填埋在地下的有毒污染物还会在土壤中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生成有毒废气、废液,并且在地表作用下向上迁移到地面,将危险废物、废液、废气带到地面,导致人体健康受损。

相对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本更高。地表水有自净功能,而土壤不但没有自净功能,反而具有污染的累积性和积聚性,这就决定了如果土壤污染不彻底清除,由其引起的水污染或其他污染就可能长期反复发作。没有修复的土壤,其影响和危害可能长达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且危害是多方面的。渗透到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只是一种,它也可能向地面迁移,释放有毒气体,污染植物,形成毒性扬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等。以美国拉夫运河事件为例,居民中发生一些病变等情况,就是有毒土壤通过各种途径释放污染物导致的。如果这些污染场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由环境问题迅速转化为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甚至严重危害污染区居民的健康。

兰州水污染事件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赶在土壤污染高发期来临之前对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修复。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日前向媒体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约16%的土壤遭受污染。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土壤修复拖得越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居民健康风险、经济和社会风险就越大,付出的成本也会越高。

发表时间: 2014-04-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蓝虹

发作者:中国环境报 蓝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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